生产饲料企业的税收优惠(生产饲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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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税收优惠政策

1、饲料生产生产销售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具体为:(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

2、饲料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还可以享受政策规定中的饲料免税优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 ),销项免税部分的进项不能抵扣销项增值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地方税部分的减半政策。

3、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4、饲料企业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然后,经过畜牧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审批,符合条件的,才能够免税。企业所得税等所得税是不免征的。

5、根据《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746号)的规定,经营销售饲料产品的流通企业,凡经营销售的饲料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同样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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